原标题:泉州职工医保、泉州生育保险调整最低及最高缴费基数标准
海峡网6月15日讯 (泉州网记者 许奕梅 通讯员李翔鹤)记者昨日从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获悉,职工最低准下月起,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数标生育保险的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标准将进行调整。
根据泉州市统计局公布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的调整年平均工资为61253元,结合泉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及最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高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基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04.42元的60%(即3062.65元),最高不超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04.42元的泉州3倍(即15313.26元)。而去年月缴费基数最低2857.05元,职工最低准最高14285.25元。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数标月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3062.65元。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保险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调整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注意本人代扣银行账户余额,避免因缴费金额调整后余额不足导致未成功扣缴医保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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